宁波市献血办公室文件
宁献血办〔2013 ] 16号
关于停止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的通知
各县(市)、区献血办公室,市级医疗机构:
根据新修订的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
法》和《宁波市献血条例》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决
定自2014年1月1日起,全市停止收取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,
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停止收取时间
为推动和促进无偿献血工作,根据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
民共和国献血法>办法》和《宁波市献血条例》规定,我市自
1997年底实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。多年来,通过用血互助
金制度的实施,提高了公民对无偿献血的认识,促进了我市献
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。现根据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献血
工作实际,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,全市停止收取临床用
血互助金。
二、用血互助金返还
(一)为方便住院病人办理退还用血互助金,用血互助金
停止收取后,医疗机构用血互助金的退还工作仍需延迟至
2014年2月28日,2014年3月1日起医疗机构将不再承办用
血互助金的退还工作。
(二)用血互助金停止收取后,县(市)、区献血办公室
仍按照省卫生厅、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<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
用血互助金管理规定>的通知》(浙卫医〔2002] 108号)文件
规定,负责用血互助金的退还工作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。
三、用血互助金结算
各级医疗机构原收取的用血互助金沉淀资金、用血互助金
专用票据于2014年3月底前与受委托办理的献血办公室进行
结算清理。
四、其他
为方便患者退还用血互助金,各级献血办公室、医疗机构
要严格按照省、市有关用血互助金的管理规定,做好用血互助
金的退还工作,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办理地址,方便患者
退还用血互助金。
2013年12月26日
(此页无正文)
抄送:市卫生局规财处、医政处,各县(市)、区卫生局,
市中心血站及分支机构
宁波市献血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印发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