慈溪市无偿献血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
一、评选条件
(1)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注册队员。
(2)政治素质好,思想觉悟高。
(3)遵守队纪队规,服从安排。
(4)积极参加各种志愿服务,不计报酬,乐于奉献。
(5)团结协作精神好,具有良好的影响力。
二、评选办法
(1)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,累计服务时间达到120小时,授予“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积极分子”称号。
(2)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,累计服务时间达到240小时,授予“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先进个人”称号。
(3)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,累计服务时间达到360小时,并且参加无偿献血的,授予“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模范”称号,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先进表彰。
(4)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,累计服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并且参加过无偿献血的,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表彰。
(5)当年度在服务队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,或者对服务队建设有突出贡献的,由服务队综合评定授予特别奉献奖。
三、评选流程
(1)根据统计进行初筛,拟定初评名单。
(2)服务队审核评定,并进行公示。
(3)每年的12月为评定月,本文中所述“当年度”是指上年度的12月1日到本年度的11月30日。
四、表彰奖励
凡符合条件要求的,经初筛、评选、服务队审核和公示后,在全市范围进行表彰,授予相应荣誉称号,颁发荣誉证书。
五、未尽事宜由志愿者服务队负责解释。
六、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,原办法同时作废。 |